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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与管理学院实践教学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11-09-20 点击数:

实践教学是本科教学的重要内容之一,为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综合能力,加强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保证学生专业实习正常进行,确保实习质量,妥善解决和处理实习中的有关问题,完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一、经济与管理学院设学生实习工作领导小组,由教学院长任组长,负责本院学生实习工作的整体安排和布置。

二、根据实习大纲要求和学院相关文件精神,由相关专业教研室在实习前一学期报送实习执行计划和实习工作安排,并于本学期初确定集中学习或分散实习学生名单,集中学习按规定名额选派优秀毕业生参加,需按项目要求填写《集中实习学生名单》并上报院教学秘书,由学院统一安排;分散实习学生需经院实习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由学生自己联系实习单位进行实习。

三、实习指导教师由教研室主任挑选经验丰富,责任心强的教师担任,并上报院领导小组。指导教师负责本院学生实习工作的全过程。

四、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和要求,集中实习的学生由指导教师组织填写各类实习表格,强调实习纪律;分散实习的学生在自己联系实习单位实习,需与实习指导教师加强联系沟通。

五、实习经费由学院统一管理。

六、实习结束后,实习学生(包括集中实习与分散实习)向指导教师提交有实习单位初评意见的《平顶山学院学生实习鉴定表》(加盖实习单位公章)及个人总结,指导教师汇总后交院实习工作领导小组。

七、院实习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实习生个人总结,相关材料,实习期间的表现以及实习学校的初评意见等,确定学习成绩,评定等级为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优秀实习成绩的评定比例不超过实习生总人数的20%,其中包含校级优秀实习生15%。

八、院实习工作领导小组在实习结束两周内,组织填写学生实习成绩,并将其连同实习的相关资料收齐,分类整理,同时写出年度实习总结。

九、指导教师实习教学期间工作量的计算按学院分配办法执行。

2011年9月20日

经济管理学院官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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