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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学院科研经费管理与审核报销办法

作者: 时间:2012-07-12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各类科研项目(课题)经费的管理工作,依据国家、省科技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项目经费的构成:

(一)纵向科研经费

1、国家有关部门下达的科研项目资助经费,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经费、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经费、教育部教育科学规划项目经费、科技部项目经费、其他部委项目经费等。

2、省、市有关部门下达的科研项目经费,包括省科技厅项目经费、省社科规划项目经费、省教育厅项目经费、其他厅(局)项目经费、市级科研管理部门项目经费等。

(二)横向科研项目经费

指由我校教师与法人、自然人、其他部门联合开展研究、科技攻关、科技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等,由对方支付的用于科学研究的经费。

(三)学校配套或资助的科研项目经费

指学校从事业费中核拨的各类项目的配套或资助科研经费。

第二章 科研经费使用管理

第三条 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原则:项目经费必须专款专用,应全部用于科学研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挪用,项目经费的使用要接受计财部门、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按照勤俭办事的原则,厉行节约,反对浪费。

第四条 根据国家及省、市有关部门规定,各类纵向科研项目经费中提取5%的项目管理费(横向项目提取8%),划入学校科研发展基金。学校配套或资助的纵向项目经费不提取项目管理费。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应支付国家规定的相关手续费及税金。

第五条 所有科研经费必须汇入我校财务处指定的账号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另外提供账号,否则其项目将不被视为学校管理的项目。

第六条 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审批办法:

(一)科研项目经费到达学校财务处,由科研外事处会同财务处根据学校规定提取管理费后,建立科研经费收支账册,由科研外事处发给课题组负责人。

(二)科研经费收支帐册上的经费包括立项单位拨入经费(此类经费应扣除5%的项目管理费)和学校配套(资助)经费(此类经费可扣除相应比例的项目立项奖)。

(三)科研经费收支账册由项目负责人直接掌握,其权限包括:

1、有经费使用的自主权,不经项目负责人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

2、有权使用经费购置符合国家和学校规定的、项目研究必须的资料和设备。

3、有权使用科研经费聘用工人、校内外科技人员等从事科学研究(在职人员不享受劳务费)。

4、项目组所得酬金、奖金,项目负责人有权视具体情况予以全权分配。

5、可以利用项目经费开展新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

6、国家或学校允许的其他权限。

(四)项目负责人报账时须凭项目经费收支账册,经科研外事处审核并签字后,方可到财务处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 科研经费开支使用的范围,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科研经费可用于如下开支:

(一)完成项目所需购买的仪器、药品、试剂、动物、种子等费用;

(二)与项目有关的资料购置、复印、印刷费;

(三)与项目有关的学术研讨会、调研所需的差旅费、会务费等;

(四)完成项目所必需的临时工工资、加班费及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害作业补助;利用学生协助科研的补助费及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害作业补助等(一般不超过项目经费的5%)。临时工工资、参加研究的学生补助费由课题组负责人确定,可以参照教育部和财政部联合发文教财[2005]11号文件及其他相关管理文件标准。

(五)为完成本项目而邀请专家讲学的费用和支付外单位的科研协作费。

(六)使用计算机为辅助手段所必需的计算机录入费、软件设计费、计算机上机费和上网费等;

(七)项目阶段性成果评审费,成果完成后鉴定费、出版费、版面费等;

(八)项目开展研究必要的外事活动接待费用和必要的电话费(一般不超过项目经费总额的15%);

(九)小型会议费、场地租赁费等。

(十)经批准购买的项目所必须的其他物品和费用。

第八条 在科研项目进行过程中,项目所购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由项目负责人以领取方式安排使用与保管,项目所在单位监管。

项目鉴定结题以后,项目负责人应将所购图书资料和仪器设备,在1年内分别移交图书馆和项目所在单位统一管理,但可根据科研工作需要由图书馆和项目所在单位与项目负责人订立优先借阅和使用的有关协议。

如购置仪器设备有因超过使用期限而丧失效能、损坏严重、无法修复或因国家标准改变,导致不能继续使用等情况,应及时到资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报废手续。

第九条 科研经费原则上在课题费用使用到一定比例时,暂缓报销;待该课题全部结项并提交结项报告或鉴定申请后一并报销。

项目鉴定前应严格按比例报销支付,超出部分不得办理报销支付手续。

第十条 科研项目或课题按计划完成后,应及时结清经费。若有结余经费,可转为深入研究经费,由课题组支配。

第十一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科研外事处有权停止其项目经费的使用:

(一)项目下达后,不按合同规定的内容和进度开展研究,项目无实质性进展。经科研外事处年度检查不合格者。

(二)因项目主持人长期脱岗等原因,无法继续科研项目研究。

(三)有违犯学校科研管理与财务管理有关规定行为的。

第十二条项目经费的监督与检查:

(一)科研项目经费由科研外事处会同财务处全面掌握,并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审计。

(二)实施科研经费年度检查制度。项目负责人每年度要向所在部门书面报送阶段性研究成果或进展情况,并附当年经费的使用情况,由各部门汇总后报学校科研外事处;对不能按时报送材料者,科研外事处有权冻结科研经费的使用。

第三章 纵向科研项目配套与资助经费管理

第十三条 为了弥补纵向科研项目立项单位资助经费的不足,充分挖掘我校的科研潜力,对部分已被主管部门批准立项但经费不足,或立项但未获得资助的项目给予一定的经费配套和资助。

第十四条 纵向科研项目配套与资助经费来源:学校每年从财务综合预算中统一安排经费;科研收入和其它捐助;各教学科研单位从自有创收资金中划拨。

第十五条 纵向科研项目资助额度:

立项单位资助的省部级(含)以上项目,学校按照资助金额1:1的比例配套研究经费。

凡我校是第一署名单位申报立项的自筹经费纵向科研项目:国家级项目,自然科学类每项资助50000元、社会科学类每项资助40000元;省部级项目,自然科学类每项资助20000元、社会科学类每项资助10000元;教育厅自然科学类每项资助10000元、社会科学类每项资助5000元。

第十六条 获得立项单位资助的项目(课题),学校配套经费部分应预留一部分用于成果鉴定。原则上10万元以下,按20%预留;10—50万元,按15%预留;50—100万元,按10%预留;100万元以上,按5%预留。

未获得立项单位资助而仅获得学校资助的经费,该经费应至少有70%的部分应在项目完成后方可报销支付,以确保项目本身的鉴定(结题)的经费使用。

第十七条 学校配套或资助经费在10万元以上的,应有不少于20%用于购置仪器设备。购置的仪器设备,必须由项目所在单位办公室统一登记,并按相关要求办理有关验收、入库等固定资产登记手续后,方可报销此部分经费。

第十八条 学校配套或资助经费应不少于10%用于购置图书资料。购置的图书资料必须在图书馆编目、入库,项目负责人持图书馆开具的入库证明方可报销此部分经费。

第四章 科研经费审核报销程序与限额

第十九条 所有项目都建立科研经费使用账册,经费由项目主持人掌管使用,项目主持人超过一人的,经费由第一主持人掌管负责使用,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条 科研项目经费使用中的程序及一些具体限额:

(一)科研项目经费的审批权限:2000元以下,由科研外事处处长审批;2000元(含)以上,由科研外事处处长签字后报学校主管领导审批(具体流程见附件)。

(二)科研项目鉴定(结项)会议费用限额:国家级鉴定(结项)会议≤50000元;省部级鉴定(结项)会议≤20000元;地(厅)级鉴定(结项)会议≤10000元。

(三)项目组特聘校外人员的费用限额规定:

1、项目研究工作一般应由项目组成员完成,但由于项目组任务的专业所限,需特聘校外专家或其他劳务人员参加的,必须在计划任务书或协议合同书中有明确的预算专项,经科研外事处审批后方可支付酬金。

2、酬金不超过下列标准:

级别

教授级

副教授

中级

初级

劳动人员

酬金

500元/天

300元/天

200元/天

150元/天

100元/天

3、发放校外人员酬金时,如发现有弄虚作假,冒领酬金者,要予以追回并给予课题负责人相应的纪律处分和经济处罚。

4.项目鉴定专家劳务费根据最终成果类别掌握在1000-2000元。项目研究中的专家咨询费也可以参照此款办理。

5.以上各项费用报销时必须有课题负责人的签名,没有正式发票的必须有两人以上签名,项目负责人签字,报科研外事处审批后按权限批准报销。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原有同类文件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平顶山学院科研外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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