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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12-07-12 点击数: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科研项目的管理,完善项目的立项、考核、结项、鉴定评估制度,确保科研项目高质量顺利完成,依据国家、省科技管理部门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科研项目的管理实行学校、院(系、部)、课题组三级管理体制。

(一)项目实行课题组制。课题组是科研工作的最基层组织,课题主持人具体组织实施课题研究工作,在学校科研及财务制度允许的范围内,支配科研经费并承担相关责任,以确保科研任务的完成。

(二)院(系、部、室、所、中心)是课题组的组织者和项目实施的协调者,其基本职责是:

1、采取宏观引导与自愿结合的原则,组织好科研队伍,选好课题组负责人,积极组织科研课题的申报。

2、协调好课题实施过程中的各类工作。

3、配合科研外事处对项目的实施情况、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检查。

(三)科研外事处是学校科研项目管理的职能部门,其基本职责是:

1、负责科研项目的申报立项、过程管理、结项、鉴定与评奖工作。

2、负责组织各院系(部、室、所、中心)科研管理人员加强对外联系,争取更多或更高层次科研项目。

3、对完成的项目进行验收工作。

4、做好项目与成果的统计工作。

5、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条 科研项目的分类。科研项目按来源分为纵向科研项目、横向科研项目和校级科研项目三类:

(一)纵向科研项目是指由国家各部委和省、市下达我校的科研项目,它包括:

1、国家有关部门下达的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科技部分管的各类项目、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项目、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等。

2、省(部)有关部门下达的项目:教育部科技类和人文社科类项目、省科技厅主管的各类项目、省哲学和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省政府发展研究项目、省级教育教学改革项目、国家古籍整理项目等。

3、市(厅)有关部门下达的项目:市科技局、市社科规划办、省教育厅科技和人文社科项目、省社科联调研项目等。

(二)横向科研项目是指我校教师与法人、自然人或其他部门联合开展的科学研究、科技攻关、科技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等,并由对方支付用于科学研究经费的项目。

(三)学校下达的项目:高层次人才科研启动基金项目、青年科研基金项目等。

第四条 科研项目的申报。各类各级科研项目的申报,具体由科研外事处组织实施,申报程序:科研外事处下发通知和课题指南、个人申报、院(系、部、室、所)组织论证、科研外事处审核材料、组织上报。

第五条 科研项目的立项。科研外事处把各院(系、部、室、所、中心)推荐上来的项目申请书,聘请专家评审,必要时报请校学术委员会讨论遴选上报,按照申报限制数量及时上报国家或省市(厅)项目下达部门,并积极协助项目(课题)组开展立项准备工作,项目下达部门下达立项通知书后,即视为该纵向项目(课题)立项。横向课题立项的依据是企事业单位和我校签订的合同书。

第六条 项目经费的建账与使用。项目正式立项后,由科研外事处、财务部门统一建立账册,发给项目主持人使用。经费使用应严格遵守国家、省市有关项目经费管理规定,详见《平顶山学院科研项目经费管理与审核报销办法》。

第七条 项目的检查与考核。我校实行科研项目进展情况年报制度,科研外事处每年对全校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检查,每年12月下旬项目主持人要向所在单位和科研外事处提交《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及经费支出清单。

第八条 各类科研计划项目须按合同计划完成研究任务。如有特殊情况需延期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提交“科研项目延期申请报告”,说明理由和下一步计划与措施。延期申请报告由科研外事处审核后转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批。因特殊原因中止研究的项目,应按规定向项目主管部门办理中止手续,整理阶段性研究成果,清理项目经费,由项目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妥善处理项目遗留事宜。

第九条 项目的鉴定与结项。按计划完成项目任务后,应在一个月内提出鉴定(结项)申请,并提交鉴定(结项)材料。由科研外事处统一组织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鉴定(结项),所需费用从项目经费中支出。

项目鉴定(课题结项)完成后,应将鉴定证书(完成证明、成果登记证明等)原件1套交科研外事处留存归档(证明文件仅有一套的可交复印件)。同时应将相关研究报告、著作等成果一并交付。

第十条 科研成果的转让工作必须以学校名义办理,由科研外事处统一组织申请专利或成果登记,学校任何内部机构和个人都无权对外签订科研成果转让合同或协议,否则所签合同无效,造成学校损失者,追究责任。科技开发、咨询、服务工作,按此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项目的中止和撤销。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科研外事处会同项目所在部门中止项目的进行。

(一)项目下达后,不按合同规定的内容和进度开展研究,项目无实质性进展,经科研外事处年度检查不合格者。

(二)因项目主持人长期脱岗等原因,无法继续科研项目研究。

(三)有违犯学校科研管理与财务管理有关规定行为的。

第十二条对于不认真开展项目研究,造成项目撤消、中止或未按合同执行的项目承担者提出批评,并视情况在1至3年内不受理其申报项目。项目过期且没有研究结果,给学校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追究全部经济责任,同时视情况在3至5年内不得申报新的科研项目。

第十三条科研成果转让及科技开发、咨询、服务等所得净收入,学校将提出30%-50%奖励课题组。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原有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平顶山学院科研外事处负责解释。

经济管理学院官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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